(2015)黄民保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某甲、李某乙与黄山嶺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黄山嶺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保字第00135号申请人:李某甲,男,汉族,1967年8月20日出生。申请人:李某乙,女,汉族,1970年1月1日出生。被申请人:黄山嶺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美娟,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李某甲、李某乙与被申请人黄山嶺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买卖房屋产生矛盾,已提起诉讼,为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李某甲、李某乙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黄山嶺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售给申请人的位于黄山市黄山区谭家桥镇的嶺望花园小区X幢X室房产一套予以查封,保全金额为113万元。申请人提供了李某甲名下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永红路住宅房一套予以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黄山嶺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售给申请人的位于黄山市黄山区谭家桥镇的嶺望花园小区X幢X室房产一套予以查封,保全金额为113万元;二、对申请人李某甲名下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永红路住宅房一套予以查封,限制买卖、过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信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吕贤亮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