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一初字第305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田福成诉金玉萍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福成,金玉萍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3059号原告:田福成,男,回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大湾北路东十七巷***号自建房。被告:金玉萍,女,回族,无固定职业,住鲁木齐市天山区大湾北路东十七巷***号自建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福成诉被告金玉萍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田福成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福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福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田福成已预交),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田福成负担,剩余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田福成。代理审判员 冷长青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郝祥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