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执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张明杯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夏执字第136号被执行人张某,男,1983年6月1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某罚金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14)夏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张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夏县房产管理所没有房产登记信息,在夏县交警车管所也没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执行手段穷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14)夏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 苏 杰代理审判员 李 鑫代理审判员 吴 芮 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解��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