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执字第14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行森与丛金龙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行森,丛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1481号申请执行人张行森,男,194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2307221945********,住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津路**号***室。被执行人丛金龙,男,197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710021979********,住威海锦绣北山**号***室。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的(2012)威环民重初字第10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能自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不能提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中止情形消失后,当事人���以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少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戚礼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