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本县民初字第0176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2-27
案件名称
候跃波与李兴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跃波,李兴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本县民初字第01762号原告候跃波,男,满族,1963年3月5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无业,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被告李兴野,男,满族,1985年8月22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无业,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候跃波诉被告李兴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候跃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刘兴群审 判 员 董 群代理审判员 薛晓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朴希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