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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本县民初字第0176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2-27

案件名称

候跃波与李兴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跃波,李兴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本县民初字第01762号原告候跃波,男,满族,1963年3月5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无业,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被告李兴野,男,满族,1985年8月22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无业,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候跃波诉被告李兴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候跃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刘兴群审 判 员  董 群代理审判员  薛晓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朴希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