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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图民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陈太江与魏娇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木舒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木舒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太江,魏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木舒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图民初字第480号原告陈太江,男,40岁。被告魏娇,女,4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太江与被告魏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太江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太江在本案诉讼期间内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已将货款全部付清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陈太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太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98元(原告陈太江已预交),由原告陈太江负担2598元。审 判 长  鲁红梅代理审判员  周 丽代理审判员  秦俊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成 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