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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执字第01302-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王保全与韩小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保全,韩小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潜执字第01302-2号申请执行人:王保全,男,1975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执行人:韩小旺,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4)潜民一初字第028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韩小旺所有的登记在其妻陈小芳名下位于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皖国路青年巷44号房屋一栋。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为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杨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