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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648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冉孟良与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冉孟良,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深圳市佳飞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64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冉孟良。委托代理人:冯长发,重庆正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营业场所重庆市江北区春森彼岸小区3号11幢2单元4-1。负责人:杨文杰,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传东,该分公司员工。原审第三人:深圳市佳飞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爱地大厦办公楼802号。法定代表人:陈文飞,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冉孟良与被上诉人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原审第三人深州市佳飞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2014)江法民初字第05818号民事判决,冉孟良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后,冉孟良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冉孟良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冉孟良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冉孟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盛刚代理审判员  乔 艳代理审判员  康 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杨 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