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民一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王丽萍诉黄环青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萍,黄环青,黄程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535号原告王丽萍。被告黄环青。被告黄程蓉。原告王丽萍与被告黄环青、黄程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丽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环青、黄程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丽萍诉称,2014年6月23日,被告黄环青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20.5万元,并于当天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但是被告口头承诺两个月就归还借款。但被告借款之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还款,至今未归还原告分文。因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黄程蓉应对该笔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偿还借款20.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黄环青、黄程蓉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两被告系多年的朋友关系,被告黄环青曾陆续向原告借钱。2014年6月23日,经原告与被告黄环青结算,被告黄环青共欠原告205000元,并由被告黄环青向原告出具一张总借条,内容为,“今借到王丽萍人民币贰拾万伍仟元整(小写:205000元)”。该借条出具之后,被告黄环青未向原告偿还借款。另查明,原告借钱给被告黄环青是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诉事实,有原告的身份证、借条及庭审笔录内容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成立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出具的借条上没有约定具体的还款期限,原告有权随时主张被告还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其借款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借钱给被告黄环青时,是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债务为被告黄环青个人债务,故该债务为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黄程蓉共同偿还该债务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环青、黄程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偿原告王丽萍借款205000元。如果被告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75元由被告黄环青、黄程蓉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道治人民陪审员  黎爱华人民陪审员  彭 珊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胡冰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