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郊商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阳泉市金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秦建斌、李薛平、李巧娥、张永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泉市金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秦建斌,李薛平,李巧娥,张永杰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郊商初字第25号原告阳泉市金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世明,工作人员。被告秦建斌,男,汉族,住阳泉市城区。被告李薛平,男,汉族,住阳泉市城区。被告李巧娥,女,汉族,住阳泉市城区。被告张永杰,男,汉族,住阳泉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泉市金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秦建斌、李薛平、李巧娥、张永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以原告已与被告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泉市金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阳泉市金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利军审 判 员 史振兴代理审判员 要文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