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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郊商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阳泉市金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秦建斌、李薛平、李巧娥、张永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泉市金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秦建斌,李薛平,李巧娥,张永杰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郊商初字第25号原告阳泉市金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世明,工作人员。被告秦建斌,男,汉族,住阳泉市城区。被告李薛平,男,汉族,住阳泉市城区。被告李巧娥,女,汉族,住阳泉市城区。被告张永杰,男,汉族,住阳泉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泉市金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秦建斌、李薛平、李巧娥、张永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以原告已与被告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泉市金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阳泉市金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利军审 判 员  史振兴代理审判员  要文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