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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187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870号原告张某某,男,1985年1月3日生,汉族,住汝州市。委托代理人牛团伟,男,系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杨某某,女,1984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汝州市。委托代理人辛二涛,男,系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耿建立审 判 员  李洪斌人民陪审员  李佩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冯亚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