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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执恢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詹伟申请执行李虹忱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伟,李虹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恢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詹伟,男,198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李虹忱,女,197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申请执行人詹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虹忱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简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2014)简阳民初字第18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詹伟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5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李虹忱所有的座落在简阳市房屋委托拍卖。本案尚余案款26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元、诉讼保全费1820元、执行费3800元未能执行兑现,申请执行人詹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简阳执恢字第3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继续执行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应当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钟 山审判员 杨仕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都大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