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温商初字第475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进发轴承有限公司与陈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进发轴承有限公司,陈建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4753号原告:进发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泽国镇茶屿压缩机园区。法定代表人:李建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贝贝,浙江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建宏,浙江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华。原告进发轴承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陈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进发轴承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进发轴承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进发轴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进发轴承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代书 记员 庄佳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