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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铁民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沈阳铁路局长春房产段与XX彬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铁路局长春房产段,XX彬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铁民初字第232号原告:沈阳铁路局长春房产段,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白菊路1025号。代表人:蔡大伟,该段段长。被告:XX彬。本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沈阳铁路局长春房产段与XX彬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铁路局长春房产段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铁路局长春房产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沈阳铁路局长春房产段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大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郑国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