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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民申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叶海勇劳动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叶海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民申字第1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少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安静,住广州市天河区,系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叶海勇,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再审申请人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叶海勇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其未收到一审判决,该判决尚未生效。一审判决书先是显示由田伟青签收,之后的签收单显示签收人为其前员工丘海霞,但丘海霞确认其未签收,其在公司签收了很多邮件,邮局应有其签名和身份证号码,应是邮递员事后补办,理由是签收人身份证号码写错,其签收邮件从未在自己名字后面写上“员工”二字,其从未见到邮递员会在邮件签收处写上“员工签收请签名职务”,签收处盖上邮局印章是第一次见到。二、一审认定叶海勇2015年5月以后继续上班的依据不足。因叶海勇私刻其公司公章并违法使用,其已与叶海勇及担保人协商一致,叶海勇不再返岗上班,另行寻找工作,其也不再支付工资,叶海勇最后正常工作至2014年4月30日。请求再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其无需向叶海勇支付2014年1月至2014年10月9日的工资19553元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8642元,由叶海勇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审查查明: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更名为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主张因叶海勇私刻公司公章并违法使用,其与叶海勇及担保人协商一致,叶海勇不再返岗上班,另行寻找工作,其不再支付工资,但为叶海勇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至其找到新工作为止,其提交了会议记录、《证明》等证据证明其主张,但《证明》仅为担保人的单方书面说明,真实性难以确认,现有证据难以证明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叶海勇就停薪停岗一事达成了一致意见,在此情况下,一审认定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拖欠了叶海勇2014年5月1日至10月9日期间的工资,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再审提出,一审送达判决书的程序不当,但其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其处理并无不当。综上,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丘庆均审 判 员  黄爱斌代理审判员  唐林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