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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执字第295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邵军与李志刚、付惠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军,李志刚,付惠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2951-1号申请执行人邵军。被执行人李志刚。被执行人付惠荣。本院在执行邵军与李志刚、付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为由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125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小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王福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