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910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9105号原告汪某某,女,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陈某某,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姜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