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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910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9105号原告汪某某,女,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陈某某,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姜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