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行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赵龙梅诉昌图县人民政府、昌图县公安局行政强制拆除及行政赔偿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龙梅,昌图县人民政府,昌图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铁行初字第00023号原告赵龙梅,女,1974年11月17日生。被告昌图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辽宁省昌图县政府路16号。法定代表人赵险峰,该县县长。被告昌图县公安局,住所地昌图县昌图镇北街。法定代表人孙东林,系该局局长。原告赵龙梅诉昌图县人民政府、昌图县公安局行政强制拆除及行政赔偿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递交了立案材料,本院依法予以登记,并通知原告7日内交纳诉讼费。经多次催交,原告方仍未交纳相关诉讼费用,至今已经逾期超过30日仍未交纳。依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彪代理审判员 赵继楠代理审判员 高 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陈晓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