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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行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赵龙梅诉昌图县人民政府、昌图县公安局行政强制拆除及行政赔偿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龙梅,昌图县人民政府,昌图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铁行初字第00023号原告赵龙梅,女,1974年11月17日生。被告昌图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辽宁省昌图县政府路16号。法定代表人赵险峰,该县县长。被告昌图县公安局,住所地昌图县昌图镇北街。法定代表人孙东林,系该局局长。原告赵龙梅诉昌图县人民政府、昌图县公安局行政强制拆除及行政赔偿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递交了立案材料,本院依法予以登记,并通知原告7日内交纳诉讼费。经多次催交,原告方仍未交纳相关诉讼费用,至今已经逾期超过30日仍未交纳。依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彪代理审判员  赵继楠代理审判员  高 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陈晓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