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执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陈庆文与李景臣、李中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庆文,李景臣,李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612号申请执行人陈庆文,男,195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梨树县。被执行人李景臣,男,196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中,男,1964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上列当事人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梨孤民初字第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次执行终结,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梨孤民初字第7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福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贾 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