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执三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高树兴与徐桂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树兴,徐桂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三字第857号申请执行人高树兴。被执行人徐桂旺。高树兴与徐桂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11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树兴申请强制执行后,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依法提级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11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满平执行员 苏永中执行员 李玉森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苏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