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羊民初字第535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罗媛媛与四川兴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晓莉、成都鹏云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媛媛,四川兴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晓莉,成都鹏云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羊民初字第5352号原告罗媛媛。被告四川兴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何玉强。被告李晓莉。被告成都鹏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林田田。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媛媛与被告四川兴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晓莉、成都鹏云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交申请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媛媛撤回对被告四川兴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晓莉、成都鹏云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00元,由原告罗媛媛承担。审 判 长 邱 雪人民陪审员 陈祥凤人民陪审员 徐 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李金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