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汉民初字第186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刘大成与四川省盛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玉国、程衣仁、刘耀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大成,四川省盛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玉国,程衣仁,刘耀明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汉民初字第1867号原告:刘大成,男,生于1958年9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委托代理人:唐绍海,四川省宣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四川省盛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大东街**号。法定代表人:刘永好,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肖玉国,男,生于1962年12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委托代理人:苏重桦,四川立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衣仁,男,生于1961年3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委托代理人:苏重桦,四川立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耀明,男,生于1952年4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委托代理人:苏重桦,四川立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大成与被告四川省盛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玉国、程衣仁、刘耀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大成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大成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大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60元,减半收取5180元,由原告刘大成负担。审 判 长 刘 康人民陪审员 刘晓成人民陪审员 袁小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刘德权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