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四终字第179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孙延明与被上诉人丁保国修理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延明,丁保国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郑民四终字第17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延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保国。委托代理人李兴龙,巩义市站街第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孙延明与被上诉人丁保国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孙延明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5)巩民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孙延明,被上诉人丁保国的委托代理人李兴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3日,孙延明所有的1.5T铲车出现故障不能继续行驶,孙延明遂租用他人的叉车将铲车运到丁保国处维修。丁保国打开铲车柴油机偏盖后,告知孙延明柴油机需要更换缸筒、活塞和四配套。双方口头约定以上配件由孙延明提供,丁保国负责配件更换和安装,并不负责校正油头和油泵,修理费1000元。丁保国将铲车的柴油机拆下后,发现柴油机和液压泵之间的花键套需要更换,因丁保国处没有该部件,丁保国遂告知孙延明去别处加工。2014年10月15日孙延明将买来的缸筒、活塞、四配套和校油泵交给丁保国,丁保国将以上部件更换后将柴油机装上了铲车。2014年10月16日,孙延明发现丁保国将柴油机装上铲车时没有安装柴油机和液压泵之间的花键套,遂要求丁保国将柴油机拆下待孙延明测量完花键套的尺寸并加工完毕后一并装上。后来丁保国同意增加100元修理费后将柴油机重新拆下让孙延明测量花键套的尺寸。2014年10月17日,孙延明将加工后的花键套交给丁保国,丁保国当日遂将柴油机重新装上铲车。2014年10月18日,丁保国通知孙延明试车,丁保国启动柴油机后,孙延明发现柴油机能工作但孙延明加工的花键套有问题,孙延明要求拆下重新加工,丁保国以柴油机已经修好需要磨合为由让柴油机磨合了三个小时。再次启动后,孙延明发现铲车柴油机工作正常,但液压泵不能工作,孙延明让丁保国继续修理,丁保国不会修理液压泵,不再履行继续修理义务为由要求孙延明支付维修费。2014年10月19日,孙延明找到刘朝阳修理液压泵,经刘朝阳修理后,孙延明将铲车从丁保国处开走。孙延明支付给丁保国1200元修理费后,丁保国为孙延明出具收据一份,载明“2014年10月22日,修理费及配件费壹仟贰佰元整(机油1桶、胶1瓶、滤芯1个)”。孙延明将车开回后,电话告知丁保国液压泵一个舱室损坏,孙延明更换液压泵后铲车已经正常工作,孙延明液压泵损坏是由丁保国修理期间造成的,要求丁保国赔偿孙延明的更换新的液压泵发生的配件费3500元、运输费200元、修理费450元及因铲车不能正常工作导致孙延明开办的企业巩义市河洛延明免烧砖厂的停产损失20000余元。丁保国不愿赔偿孙延明,遂引起孙延明起诉。原审法院认为:孙延明与丁保国之间存在口头的修理铲车的修理合同关系。孙延明将铲车运到丁保国处以后,双方口头约定由丁保国为孙延明修理铲车柴油机,孙延明提供缸筒、活塞、四配套等配件,丁保国只负责安装并不负责校正油头、油泵,修理费1000元。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依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丁保国将铲车柴油机修好后,孙延明发现铲车液压系统不能正常工作,丁保国告知孙延明自己不懂液压修理,双方并没有对继续修理铲车达成合意。孙延明找到他人修理液压系统后将铲车开走并支付修理费1200元,双方就铲车修理合同的主要义务已经完成。孙延明主张铲车开走后发现液压泵一个舱室损坏并认为液压泵舱室的损坏是由丁保国之前的修理造成的,还称更换新的液压泵后铲车液压系统才开始正常工作,为此花费了配件费、运输费和修理费,因丁保国将孙延明的铲车修坏,导致孙延明开办的企业被迫停产,要求丁保国赔偿孙延明各项损失共计10000元,对孙延明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理由如下:一、孙延明没有向法庭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孙延明在将铲车运到丁保国处修理时此时铲车的液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二、丁保国将铲车柴油机修好后,丁保国告知孙延明自己不会修理铲车液压系统,孙延明找到别人将铲车液体系统修理后,将铲车开走,孙延明并未对液压泵的状况进行检测,此时铲车液压系统是好是坏情况未知。三、孙延明称丁保国将铲车柴油机修好后开机磨损过程中液压泵空转是导致液压泵一个舱室报废直接的和唯一原因,对此孙延明并未提交两者有因果关系的任何证明材料。四、孙延明没有证据能够证明铲车不能正常工作是孙延明开办企业被迫停产是直接原因,孙延明主张的停产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孙延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孙延明负担。上诉人孙延明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已提交充足的证据证明铲车修理前液压系统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被上诉人修理后液压泵一个舱室已经损坏报废,被上诉人将铲车柴油机修理好开机磨合过程中液压泵空转是导致液压泵一个舱室报废直接的唯一原因,铲车不能正常适用是上诉人开办企业被迫停产的直接原因;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丁保国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应当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孙延明上诉称被上诉人丁保国将铲车柴油机修理好开机磨合过程中液压泵空转是导致液压泵一个舱室报废直接的唯一原因,被上诉人对此不予认可,上诉人也未提交充足的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实体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孙延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成 锴审 判 员 邢彦堂审 判 员 于岸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墙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