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执字第0031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蒋克标与钱玉礼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克标,钱玉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执字第00317号申请执行人:蒋克标被执行人:钱玉礼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民法院(2015)大民一初字第007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钱玉礼在交通银行淮南龙湖支行开户号*******************存款(储蓄)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邹 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程晓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