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界民一初字第0223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董连华与界首县轮窑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连华,界首县轮窑厂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界民一初字第02233号原告:董连华。被告:界首县轮窑厂。法定代表人:房琴,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连华诉被告界首县轮窑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连华于2015年12月3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连华撤回对被告界首县轮窑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董连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大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陶 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