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39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吉林市昆仑四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梁华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昆仑四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梁华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395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昆仑四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龙北路168号。法定代表人唐桂芝,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梁华丰,男,1968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昆仑四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066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梁华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梁华丰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71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713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5年12月31日前还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06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辉审 判 员 陈秉林代理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孟祥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