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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牧执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6-04

案件名称

李守明与新乡市盛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润杰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守明,新乡市盛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润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591号申请人李守明,男,1951年8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新乡市盛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法定代表人王润杰,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润杰。本院在执行李守明申请执行新乡市盛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润杰返还保证金纠纷一案,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4)牧民二初字第4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8月6日,李守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询,现被执行人新乡市盛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润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4)牧民二初字第49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世平执行员 :高新一执行员 : 张 扬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刘建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