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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执字第271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莱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潘振荣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潘振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2718号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王先亭,局长。被执行人:潘振荣,女,197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潘振荣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本院(2015)莱州行执字第599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潘振荣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潘振荣的存款5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亚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柳艾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