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高法民二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荷塘信用社与谢耀华、谢瑞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荷塘信用社,谢耀华,谢瑞华,谢耀平,谢耀兰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高法民二初字第235号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荷塘信用社。负责人:古锦灵,主任。委托代理人:林皓,广东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德慧,男,住。被告:谢耀华,男,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被告:谢瑞华,男,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被告:谢耀平,女,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被告:谢耀兰,女,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上述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梁高任,男,汉族,高州市人,住广东省高州市。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荷塘信用社诉被告谢耀华、谢瑞华、谢耀平、谢耀兰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荷塘信用社于11月30日以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荷塘信用社以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收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荷塘信用社撤回对被告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谢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荷塘信用社负担。审 判 长 黄德强代理审判员 张 喜人民陪审员 李 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钟一平速 录 员 李观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