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石中执字第00116-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全满玲与鄂州市天华物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德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满玲,鄂州市天华物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德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卫杨全,张伟,代鹏,卫杨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中执字第00116-4号申请执行人全满玲。被执行人鄂州市天华物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州市碧石渡镇黄土咀村。法定代表人卫杨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德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吴家山台商投资区荷包湖特52号。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卫杨全。被执行人张伟。被执行人代鹏。被执行人卫杨静。申请执行人全满玲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黄石中民一初字第0004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鄂州市天华物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德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卫杨全、张伟、代鹏、卫杨静向其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0.00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14年7月2日开始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鄂州市天华物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德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卫杨全、张伟、代鹏、卫杨静虽有财产,但目前暂不宜执行。申请执行人全满玲亦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黄石中民一初字第000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适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颜学平审判员 傅 民审判员 陈 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伍任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