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白民初字第0033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邓某甲与邓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甲,邓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白民初字第00339号原告邓某甲。法定代理人郑某。被告邓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甲诉被告邓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甲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盛云扬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代书 记员 金可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