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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白民初字第0033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邓某甲与邓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甲,邓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白民初字第00339号原告邓某甲。法定代理人郑某。被告邓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甲诉被告邓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甲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盛云扬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代书 记员  金可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