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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第404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家庄信用社与被告刘敬余、王子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家庄信用社,刘敬余,王子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4045号原告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家庄信用社。负责人张亚军,职务信用社主任。被告刘敬余,住涿州市。被告王子川,男,成年。原告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家庄信用社诉被告刘敬余、王子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进行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家庄信用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环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徐志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