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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226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魏心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魏心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2268号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赖弘,该社理事长。被告魏心海,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魏心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无法提供被告魏心海的送达地址,致使被告魏心海无法应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间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志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曹 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