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坪执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易涛与何中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涛,何中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坪执字第580号申请执行人易涛,男。被执行人何中荣,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3)高坪民初字第24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何中荣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5)高坪执字第58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在具备申请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吉小云执行员 刘金权执行员 龙小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龙文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