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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执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王玉立与孟凡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立,孟凡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578号申请执行人王玉立,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孟凡祥,男,45岁,汉族,农民,住梨树县。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梨梨民初字第3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生效判决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本次执行终结申请,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梨梨民初字第35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终结,待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后,再对本案予以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永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王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