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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阳法执字第268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与刘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刘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阳法执字第268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负责人:钟善华。被执行人:刘龙,男,汉族,1991年3月3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与刘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惠阳法民二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龙名下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元洞村山水芳邻花园4幢B单元8层02房,查封期限为叁年,查封期间内,不得转移被查封的房产,不得对被查封的房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志锋审判员  钟 盛审判员  朱廷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黄文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