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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446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刘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4468号原告:刘某,现住农安县。被告:韩某某,现住农安县。原告刘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洪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董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