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446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刘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4468号原告:刘某,现住农安县。被告:韩某某,现住农安县。原告刘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洪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董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