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初字第617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国大与天津市捷荣迅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大,天津市捷荣迅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6174号原告张国大。被告天津市捷荣迅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国大与被告天津市捷荣迅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国大撤回对被告天津市捷荣迅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田维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周丕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