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通山执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朱礼义与阮班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礼义,阮班起,石利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通山执字第00117号申请执行人朱礼义,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通羊镇新城社区马鞍小区***号。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7210120214被执行人阮班起,男,195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通羊镇新城社区竹林小区***号。公民身份号码:421224195708240012被执行人石利平,女196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通羊镇新城社区竹林小区***号。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6202100227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朱礼义与被执行人阮班起、石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阮班起、石利平经查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朱礼义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通山民一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邓胜明审判员 徐善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沈 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