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民一初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关某某诉被告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某,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一初字第534号原告:关某某,女,汉族。被告:庄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某诉被告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关某某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关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沈永祥人民陪审员 刘 华人民陪审员 彭拥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朱 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