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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行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韩一贤诉平舆县公安局户籍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平行初字第79号原告韩一贤,女,200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法定代理人韩进才,系原告的父亲。法定代理人苏茶美,系原告的母亲。被告平舆县公安局阳城镇派出所。法定代表人秦学文,所长。被告平舆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卞凤禄,局长。原告韩一贤不服被告平舆县公安局阳城镇派出所、平舆县公安局户口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一贤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请求。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一贤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勇审 判 员  勾向阳人民陪审员  秦德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书 记 员  张梦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