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忠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廷君与被告忠仁镇荣胜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廷君,忠仁镇荣胜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绥忠民初字第68号原告王廷君,男,汉族,个体,。被告忠仁镇荣胜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代表人王福民,男,系该村党支部书记。原告王廷君与被告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崇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廷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村委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王廷君诉称,忠仁镇荣胜村于2014年7月9日欠我饭费共计14,900.00元,我多次找其领导要此款,他们都以没钱为由拒不还款,没有办法,我只好来法庭起诉,请求法院依法早日为我追回此款。被告绥滨县忠仁镇荣胜村民委员会在答辩期内未向法庭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忠仁镇荣胜村民委员会在原告王廷君经营的故乡园饭庄吃饭欠14,900.00元。2014年7月9日被告忠仁镇荣胜村民委员会给原告王廷君出具欠据一枚,未约定还款时间,有会计王财、村委会主任孙振华在欠据上签字,并加盖忠仁镇荣胜村民委员会公章。原告王廷君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忠仁镇荣胜村民委员会给付所欠饭费14,9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王廷君为证明自己主张,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荣胜村民委员会出具欠据一枚,证明被告欠原告王廷君饭费14,90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原告王廷君向被告忠仁镇荣胜村民委员会主张饭费14,900.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确凿,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要、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忠仁镇荣胜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王廷君餐饭费14,900.00元。被告村委会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25元,由被告忠仁镇荣胜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高崇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