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5709-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徐洪涛与曾飞,杨海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洪涛,曾飞,杨海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5709-2号原告徐洪涛,男,196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陈思,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飞,男,198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杨海棠,女,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曾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洪涛与被告曾飞、杨海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洪涛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洪涛撤回对被告曾飞、杨海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4080元,减半收取12040元,由原告徐洪涛负担。审 判 长 郭建蓉代理审判员 韩 超人民陪审员 刘章全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罗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