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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执字第2387-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徐桂鹏与董建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桂鹏,董建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2387-2号申请执行人徐桂鹏。被执行人董建刚。申请执行人徐桂鹏与被执行人董建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26225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26225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诸民初字第9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执行员 马春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