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新民初字第642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XX与被告沈阳维士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丁国信、卢立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沈阳维士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丁国信,卢立怀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6422号原告XX,男。被告沈阳维士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飞,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巧,辽宁德民达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国信,男。被告卢立怀,男。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沈阳维士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丁国信、卢立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XX承担。审判员 张赫然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陈淑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