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四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岳某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四初字第372号原告岳某某,男,汉族,1980年6月27日生。委托代理人姚晖,河南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李乐艺,河南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高某,女,汉族,1978年8月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6日以双方已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某某撤回对被告高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岳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秦保全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杨瑞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