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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执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洪某甲与洪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某甲,洪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837号申请执行人洪某甲。被执行人洪某乙。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洪某甲申请洪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昌民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洪某乙应支付申请人洪某甲抚养费95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现因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昌民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树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张小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