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执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洪某甲与洪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某甲,洪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837号申请执行人洪某甲。被执行人洪某乙。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洪某甲申请洪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昌民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洪某乙应支付申请人洪某甲抚养费95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现因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昌民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树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张小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