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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通城执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皮育民与吴正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皮育明,吴正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通城执字第00236号申请执行人:皮育明被执行人:吴正德皮育明申请执行吴正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的(2014)鄂通城民初字第11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皮育明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外出务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鄂通城民初字第1157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 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吴志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