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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涞执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张永与刘继彬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刘继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涞执字第30-2号申请执行人张永,男,汉族,1976年生,住涞水县。被执行人刘继彬,男,1967年生,汉族,住涞水县。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2015)涞执字第30-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刘继彬在中国农业银行涞水县支行营业部账号的存款2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刘继彬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继彬在中国农业银行涞水县支行营业部账号的存款2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树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尹 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