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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木执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木兰县基层水利管理总站与魏宏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木兰县基层水利管理站,魏宏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木执字第596号申请执行人木兰县基层水利管理站,住址木兰县木兰镇。法定代表人胡志强,站长。被执行人魏宏斌,个体户,住木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木兰县基层水利管理总站与被执行人魏宏斌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魏宏斌存款人民币1475.00元,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商初字第87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员  栾绍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李佳鹏 搜索“”